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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这里7家公司因这些事情被罚款最高85万元!

时间: 2023-11-21 03:18:52 作者: 产品展示

  2023年以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区、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聚焦关系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农村与城乡结合部的市场重点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查办了一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3年8月10日,我局收到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投诉书1份,称中宁县百优百货批发部涉嫌销售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有“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号AA高功率无汞“华太电池”1200粒,7号AAA高功率无汞“华太电池”1458粒,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对上述2款共计2658粒“华太”电池进行了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1份,判定涉案的2款共计2658粒为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说明涉案物品来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的2款共计2658粒侵犯“华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4元;3、罚款265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中宁县酸优优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酸头枸杞香醋案

  2023年5月17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GJ2023-04-0982的《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中宁县酸优优醋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生产的老酸头枸杞香醋经检验总酸实测值为2.23g/100ml、不挥发酸实测值为0.03g/100ml,不符合GB18187-2000《酿造食醋》≥3.50、≥0.50的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加工涉案批次的枸杞香醋240瓶,每瓶成本为2.1元,每瓶零售价为2.5元,每瓶利润0.4元,货值金额共计600元。实际销售60瓶货值金额计150元,截至案发召回3瓶,57瓶共获利2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批次的老酸头枸杞香醋3瓶;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2.8元;3、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中宁县安嘉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调压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宁县安嘉液化气有限公司南街供气站仓库内摆放的“华栋”牌、栋杰®”牌等5款共102个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均配有可调节出口压力装置,与现行标准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发现“迅达”牌、“好太太”牌等5款15台燃气灶具均未配备熄火保护设施,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要求。经调查,当事人并无专门销售燃气具类商品的场所,南街供气站仓库既为仓储场所同时也是当事人的销售场所,消费者直接在南街供气站仓库采购商品交款后由当事人向消费的人提供收款收据,涉案的5款102个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款15台燃气灶具的货值金额共计为567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的5种102个调压器和5种15台燃气灶具;2、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1134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中宁县融丰延庆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汽油案

  2022年11月25日,我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6、№:22012533的质量检验报告2份,检验结论显示中宁县融丰延庆加油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销售的92#汽油所检项目中蒸气压:技术方面的要求40-65,单位:KPa,检验结果:70.75,检验结果不合格。氧含量(质量分数)技术方面的要求≦2.7%,检验结果3.5不合格。甲醇含量(质量分数),技术方面的要求≦0.3%,检验结果3.0不合格,以上三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汽油货值金额共计59420元,获利为72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220元;2.罚款5942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S202211081的《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11月27日在宁夏润达康商贸有限公司抽检的“七号枸杞”克百威项目实测值为0.083,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0.02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涉案枸杞的抽检基数为17千克,销售价为51元每千克,货值金额为86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中宁县英姿兰化妆品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陈列的凯芙兰美眉塑性眉笔、暖暖身体按摩霜、薰衣草平衡修护乳、自然堂玻尿酸水光弹嫩浓缩安瓶精华液等4款共计16盒化妆品均已超过限期有效期。涉案4款超过限期有效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为323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涉案4款共16盒超过限期有效期的化妆品;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中宁县祥和诊所从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宁县祥和诊所做监督检查时,在该诊所药房药品阴凉柜最底层陈列的标识为“多功能新液针刀专用箱”中贮存的盐酸异丙嗪注射液、硫酸阿托品注射液、炒蔓荆子等11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且部分药品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后经调查部分涉案药品为当事人从中宁县爱牙口腔诊等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的两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作出“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11个品种的药品。2、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您: 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线及本县市场监管系统(附后)电话进行举报,我们将依法对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全力保障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